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年审会计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形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与其加强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提交财务报告决议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